澳大利亚案例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的外币转化

信息源于:采安律师事务所

导语

在国际仲裁中,为了准确确定损失金额并予以赔偿,就需要考虑裁决货币的选择问题。裁决作出时,应选择以何种货币计算赔偿金,以及在哪一基准日期将任何其他货币的金额折算成裁决的货币?实际上,裁决作出后,进行执行阶段,仍然离不开货币转换问题,新的问题又来了,应按何基准时间将裁决的外币金额转化成执行地国的本币?

年8月30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SiemensWLLvBICContractingLLC(FCA)案中首次明确了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应将裁决的外币转化为本币,转化基准时间应为判决前一日为妥。

本案案情

本案原告一西门子WLL是一家在卡塔尔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二西门子股份公司,是一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公司。为方便行文,二原告统称为西门子。被告BICContractingLLC(下称BICC)是一家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注册的公司。

本案纠纷是由卡塔尔教育城人行道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营项目引起的。承包商是西门子和Leighton公司的联合体,根据其在年2月签订的联合体协议第17.2条规定,所有争议都要通过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解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仲裁地点是英国伦敦。

年9月,以西门子为一方与以BICC和Leighton为另一方签订了一份互保协议以确保项目的财务稳定性。该协议载明Leighton在该项目上存在现金流问题,西门子为克服这些问题,达成了有利于Leighton的付款转移。该协议还记载,BICC将为西门子为Leighton进一步转移资金提供担保。BICC为每家西门子公司提供了付款担保。付款担保中包含仲裁条款,约定担保下的任何争议都将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三名仲裁员最终解决。仲裁地为阿联酋迪拜。此外,BICC不可撤销地同意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根据该担保作出的任何裁决或判决。

年,西门子根据联合体协议和互保协议对Leighton和BICC提起了LCIA仲裁。年3月29日,西门子根据支付担保对BICC启动了国际商会仲裁。两次仲裁都指定了相同的三人仲裁庭,即DougJonesAO教授(西门子指定)、StephenFurstQC(Leighton和BICC指定)和NicholasDennysQC(首席)。

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庭于年8月10日在英国伦敦作出最终裁决。国际商会仲裁庭于年10月6日在阿联酋迪拜作出最终裁决。

西门子向澳大利亚法院申请执行上述裁决,其申请包括请求法院以澳元以外的货币,即卡塔尔里亚尔、欧元、英镑、美元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拉姆,或其它等值货币作出判决。后修改其申请,请求以澳大利亚货币(澳元)支付。

法院审查及判决理由

澳大利亚法院认为:根据《国际仲裁法》第8条,执行一项仲裁裁决要求该裁决是一项“外国裁决”。在该法第3(1)条中,“外国裁决”被定义为“根据仲裁协议在澳大利亚以外的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是一项适用《纽约公约》的仲裁裁决”。("anarbitralawardmade,inpursuanceofanarbitrationagreement,inacountryotherthanAustralia,beinganarbitralawardinrelationtowhichtheConventionapplies".)就《国际仲裁法》而言,在另一国作出的裁决是一项“外国裁决”,即使作出该裁决的国家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国际仲裁法》所定义的公约国。GreenwoodJ在TrinaSolar(US)IncvJasminSolarPtyLtd(FCAFC6)一案判决中指出,《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不应理解为公约只规定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作出的裁决。

由于英国(自年12月23日起生效)和阿联酋(自年11月19日起生效)都加入了《纽约公约》,都是公约缔约国。因此,上述两裁决无疑是国际仲裁法下的外国裁决,可予以执行。

本案的问题是:西门子要求以澳元进行判决。在TianjinJishengtaiInvestmentConsultingPartnershipEnterprisevHuang(FCA)一案中,JagotJ指出,在向澳大利亚法院请求判决和申请在澳大利亚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如果执行申请人要求以澳元进行判决,则应以澳元进行判决。本案应采用这一方法。

随之出现的问题则是外币金额转换成澳元,应以何日期为准?在ACNPtyLtdvInternationalMovieGroup(Canada)Inc(VR31)中,BrookingJA提到了关于转换日期应该是裁决日期还是判决准许执行裁决的日期,英国法律依据存在相互矛盾的两种做法。但法官并没有对哪种方法正确表示意见,只是邀请进一步争论。

在TranspacCapitalPteLtdvBuntoro(NSWSC)中,HallJ将裁决日期作为转换为澳大利亚货币的基准日,但没有给出理由。相反,在ChinaSichuanChanghongElectricCoLtdvCTAInternationalPtyLtd(FCA)案中,EmmettJ则将判决日作为转换为澳大利亚货币的基准日,同样没有给出理由。

法官认为:本案中裁决书规定了按特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直到裁决后28天,此后又规定了直到付款日期的利息。联邦法院规则第39.06条规定了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判决后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合适的转换为澳元的日期是判决日期。任何更早的日期都意味着裁决中规定的利率将不再适用,因为这些利率是或可能是特定货币所特有的。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法院在早上开庭时还没有汇率,特别是在世界其他地区或澳大利亚以西的世界其他地区的货币,按判决日的汇率换算成澳元是相当不现实的。在此基础上,可接受开庭前一天的汇率。因为它充分反映了判决日期的汇率,本案的判决是在庭审当天作出的。代理人提供的计算表使用了澳大利亚储备银行公布的欧元、英镑和美元的汇率。然而,储备银行并没有公布卡塔尔里亚尔或阿联酋迪拉姆的汇率。代理人因此使用了卡塔尔中央银行和阿联酋中央银行分别为这些货币公布的汇率。这些汇率可接受为适当的汇率。

采安分析

在国际仲裁中,为了准确评估损害赔偿金额,货币是绕不开的问题,也是理论和实务所热议的问题。裁决作出时,需要考虑选择以何种货币计算赔偿金,以及在哪一基准日期将任何其他货币的金额折算成裁决的货币?尽管都是自由兑换货币,但不同货币的选择,可能给裁决的最终结果造成不小影响。而在执行阶段中,仍然有货币兑换的问题,同样存在按照哪一基准日期转化成本币的问题。目前,我国法院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态度,实践中,往往是按裁决的货币裁定予以承认及执行,在具体执行中才会产生按外币支付或是转换人民币,以及以何时间汇率进行兑换的问题,澳大利亚的上述做法可以作为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作者简介:

叶万和

采安管理合伙人

叶万和律师,采安管理合伙人,拥有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MRICS)、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经济师执业资格;中国对外承包商会行业培训专家,国家发改委“PPP法”草案小组核心成员,国家发改委PPP专家库入库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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